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069號聲請人 龔李秀珠 相對人 王秀燕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0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經核,附表編號005之本票,系爭本票發票日為民國100年5月8日,其到期日為民國88年5月22日,係在發票日之前,與票據法有關到期日之規定不符,依票據法第12條規定,其到期日之記載不生票據效力,視同見票即付,惟其提示或行使追索權亦應於票載發票日民國100年5月8日以後始得行使,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1年度司票字第306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100年4月21日│100,000元│100年5月21日│100年5月21日│628472│├──┼───────┼────────┼───────┼──────┼───────┤│002│100年4月22日│100,000元│100年5月22日│100年5月22日│628473│├──┼───────┼────────┼───────┼──────┼───────┤│003│100年5月25日│72,000元│100年6月24日│100年6月24日│628475│├──┼───────┼────────┼───────┼──────┼───────┤│004│100年5月8日│300,000元│100年5月22日│100年5月22日│628354│├──┼───────┼────────┼───────┼──────┼───────┤│005│100年5月8日│180,000元│100年5月8日│100年5月8日│628355│├──┼───────┼────────┼───────┼──────┼───────┤│006│100年5月9日│100,000元│100年5月23日│100年5月23日│628356│├──┼───────┼────────┼───────┼──────┼───────┤│007│100年5月9日│150,000元│100年5月23日│100年5月23日│628357│├──┼───────┼────────┼───────┼──────┼───────┤│008│100年5月18日│276,000元│100年6月21日│100年6月21日│628391│├──┼───────┼────────┼───────┼──────┼───────┤│009│100年5月19日│100,000元│100年5月28日│100年5月28日│628392│├──┼───────┼────────┼───────┼──────┼───────┤│010│100年5月20日│156,000元│100年6月3日│100年6月3日│628393│└──┴───────┴────────┴───────┴──────┴───────┘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