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財寶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財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於民國96年7月28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
7日法授矯字第10101524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2月2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
1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5月17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