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13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恒裕 住彰化縣員林鎮○○里○○巷00號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張鈞淮 (原名 張翠香 )
住彰化縣○○鎮○○里○○路○段○○○號 陳武傑 住苗栗縣苗栗市○○里○○路○○巷○○號 江玉妙 住彰化縣彰化市○○街○○○號 黃裕文 住臺中市○○區○○里○○○道○段○○
○○號 黃裕勲 住臺中市○○區○○里○○○道○段○○
○○號5樓 張育勇 住南投縣○○鎮○○里○○○街○○號 張東平 住彰化縣○○鎮○○里○○路○○○巷○○
號 陳麗如 住苗栗縣苗栗市○○里○○路○○巷○○
○○號 莊張棲 住南投縣○○鎮○○里○○街○○號 吳承澧 住彰化縣○村鄉○村村○○路○段○○巷○
○號 吳世喦 住桃園縣中壢市○○里○○路○○○巷○○
號 吳世秩 住彰化縣○村鄉○村村○○路○段○○巷○
○號 吳世聰 住臺中市○區○○里○○○路○段○號10
樓之2 吳雪雁 住彰化縣○○鎮○○里○○街○○○號 陳金波 住彰化縣員林鎮○○里○○○巷00號 陳宗愉 住彰化縣員林鎮○○里○○○巷00號 陳尚輝 住彰化縣○○鎮○○里○○路○段○○巷○
○○號莊 陳金鳳 住彰化縣田尾鄉○○村○○巷000號 劉陳金雀 住彰化縣社頭鄉○○村○○巷00弄00號 陳金樣 住彰化縣○○鎮○○里○○○街○○號 江敏聰 住彰化縣員林鎮○○里○○巷00號之14 江金山 住彰化縣○○鎮○○里○○路○段○○巷○
○號 江文錦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巷
○○號 鄭江 素娥 住臺南市○○區○○里○○○路○○巷○○
弄○○號 謝江玉好 住臺北市○○區○○里○○○路○○○巷○
弄○○號 黃江 美玉 住臺南市○○區○○里○○街○○巷○○弄
○○號 吳朝花 住彰化縣○村鄉○村村○○路○段○○巷○
○號上列上訴人、視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簽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4,5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