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抗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抗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221號抗告人達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等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更㈠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如未依限補正,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鄭月霞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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