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468號原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驪 (即 洪綠漪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原告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肆仟零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参佰玖拾伍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原告應再補繳新臺幣壹萬零捌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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