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證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507號原告 周大 經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澄濱 間請求確認證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最高法院一百零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二二號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核發確定證明書記載之民事裁定尚未確定,並撤銷廢棄本院民事執行處依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核發之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七日執行命令、同年八月五日及十二日函,係否認本院一百零二年度司執字第七三二○七號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所據之執行名義,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取得前開執行名義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零伍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陸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