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易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556號上訴人即受刑人 范鴻洋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55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上訴人即受刑人范鴻洋因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
取財罪,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6日以101年度上易字第
556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㈡上訴人范鴻洋雖於102年7月31日提出「抗告狀」,對本院
上開判決所定其應執行之刑表示不服,惟本院102年3月6日101年度上易字第556號刑事判決,係以判決定上訴人范鴻洋應執行之刑,並無其他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是上訴人范鴻洋提出「抗告狀」之意,應係對上開判決不服而提出「上訴」之意,此由其於102年8月14日再具狀說明其上開「抗告」是針對本院「102年3月6日101年度上易字第566號判決」而提出,即可知悉。故其所稱之「抗告」,應係「上訴」之意。
㈢惟上訴人范鴻洋於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66號刑事案件所
犯係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7
6條第4款之規定,經本院於102年3月6日判決即告確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是上訴人范鴻洋對不得上訴之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張瑛宗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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