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452號聲請人 鄧陳淑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一千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詩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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