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95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銘揚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劉銘揚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泓文 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判決原告敗訴,原告對於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利益核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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