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90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907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周季瑤

被告 秦顥澄秦啟翔

秦樹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肆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秦顥澄即秦啟翔於真理大學就學期間,邀同被告秦樹生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辦就學貸款,惟被告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新臺幣(下同)19萬0,424元,乃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放出查詢單、利率表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為2,1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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