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497號
法定代理人 李玉環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