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07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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