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勞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丙○○
被上 訴人非凡通運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非凡通運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99,090元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