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勞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勞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丙○○
被上 訴人非凡通運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非凡通運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99,090元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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