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47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庭豐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
代理人戶籍謄本。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款規定提
出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致無法確
認文書之送達是否合法,茲限原告於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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