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257號
聲 請 人 丁○○
相 對 人 上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大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允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廣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紅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
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
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
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故聲請調解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聲請調解不合程式者,法院即應以
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
20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
0元,此項裁定已於97年8月28日寄存於原告住所之警察機
關,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於97年9月7日
午後12時發生送達之效力,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分別有
送達證書及本庭詢問簡答表各1紙附卷可憑,則揆諸前揭規
定,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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