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86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瑛秩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5年1月1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應補註「及同署檢察官移併辦(94年毒偵字第606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漏記「及同署檢察官移併辦(94年毒偵字第6060號)」,應予補註,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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