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CHINGTHE.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三一號被告CH
INGTHENLEONG(中文: 程展良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叁伍公克,含空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被告CH
INGTHENLEONG(中文:程展良、馬來西亞籍)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被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3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非法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035公克、含空包裝袋1只【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CHINGTHENLEONG(中文:程展良、馬來西亞籍)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47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331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100年9月23日中所衛字第1001200309號函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通知各1紙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035公克,含塑膠袋1只,包裝塑膠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經送驗結果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贓物庫100年6月29日100年度安保字第312號)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
0年6月21日草療鑑字第1000600131號鑑定書影本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
四、另扣案之毒品器具(施用安非他命器具)1組部分,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10月24日以中檢輝謹字第130419號為廢棄處分命令在案,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