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附民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附民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立爵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 立傑 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 律師
陽文瑜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98年度審易字第17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1724號被告被訴侵占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鍾雅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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