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智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智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智簡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敬皓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988號),茲被告自白犯罪,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王敬皓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㈠補充證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罪。被告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盜版光碟,顯然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概念,危害我國國際形象,惟其所散布重製光碟僅19片,數量非多,且僅侵害告訴人得利影視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和告訴人於本院達成調解,承諾分期賠償告訴人損失,有本院100年度司中調字第2354號調解程序筆錄卷案可稽,惟被告尚未履行調解內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為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諭知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附表:
著作權人得利影視公司┌──┬────────────┬─────┐│編號│扣案之盜版光碟商品│數量(片)│├──┼────────────┼─────┤│1│玩具總動員3│6│├──┼────────────┼─────┤│2│ 查理 與蘿拉10│2│├──┼────────────┼─────┤│3│查理與蘿拉11│2│├──┼────────────┼─────┤│4│花園寶寶14│3│├──┼────────────┼─────┤│5│花園寶寶15│3│├──┼────────────┼─────┤│6│天現寶寶:越熱鬧越有趣│1│├──┼────────────┼─────┤│7│天現寶寶:好可愛的髮型│1│├──┼────────────┼─────┤│8│天線寶寶:我家我家│1│├──┼────────────┼─────┤│││總共19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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