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周俊明
徐聖凱 被告 呂肇家 上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249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賴武志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