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177號上訴人 魏英雪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葛淑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年5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9,1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