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74號
原 告 林嘉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建文 等間請求確認汽車所有權為被告所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自小客車所有權
,依原告所提出之系爭車輛資料所示,其目前交易價格應在新臺
幣(下同)10萬元以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萬元以下
,原告之起訴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