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1118號
原 告 吳靜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慧雯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王慧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890元(本件訟訴標的為59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89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
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