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小字第1265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士小字第1265號
原   告  趙品雲
被   告  吳酈紜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案件(99年度易字第238號),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99年度附民字第125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要領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98年5月起,基於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意圖,以帳號「d3dx9」於「露天市集」拍賣網站上刊
登販售尿布之賣場,待不特定之賣家下標後,被告即自行購
入尿布,少量出貨予下標之買家,以此方式取信於不特定之
買家;嗣下標之買家日多,被告即密集、大量在上開拍賣網
站刊登販售尿布之賣場,以低於市價約3成之價格,載明尿
布非現貨,需先匯款再排定出貨日期之方式,提供買家預購
,並刊登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為聯絡電話,致原告陷於
錯誤,誤信可購得較市價便宜之尿布,而在前開賣場下標購
買,並於98年10月13日匯款新臺幣(下同)3,890元至被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江翠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及
寄出尿布現金折價券共250元予被告,嗣因原告一直遲未收
到所訂購之尿布,被告所使用之帳號「d3dx9」亦遭停權,
原告始悉受騙。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原告4,1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7月
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抗辯已全數清償等語。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所明定。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拍賣資料網頁、匯款明細暨存摺、電子郵件往來紀錄等影
本為證,復有本院99年度易字第238號刑事判決附卷可憑,
應可信為真實。惟被告另提出分別於100年4月28日、100
年6月14日存入原告戶頭2,140元、2,000元之收執聯影本
二紙,是被告稱已全數清償之事實,應可採信。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140元,及自99年7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原
告敗訴之判決。又本件原告所請求之給付,係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經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本庭,依法免納裁判費,附此敘
明。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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