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97號原告 蔡李申妹 追加原告 蔡志聖
蔡志詠 蔡家齡 蔡家惠 蔡淑敏 蔡坤木 林麗紅 林星丞 蔡佩珊 韓志謙 韓玲玲 蔡月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元浩 律師追加原告 蘇丁貴
蘇基旺 蘇基林 蘇愛連 蘇金 兼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蘇慶雲 被告 張惠文
謝孟倫 賴嘉勇 賴義和 賴瑩 賴瑩如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賴嘉榮 被告 謝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且被告賴嘉榮迄未補正被告賴嘉勇、賴義和、賴瑩、賴瑩如委任狀,自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