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8號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 律師複代理人 曾素蘭 被上訴人 劉玉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88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1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附表:
┌───────┬──────────┬──────┬──────┬──────┐│編號│地號│面積│土地公告現值│價額││││(㎡)│(元/㎡)│(新臺幣)│├───────┼──────────┼──────┼──────┼──────┤│如附圖所示A│苗栗縣○○鄉○○○段│197│1,600│315,200│││165-1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