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610號
101年度訴字第77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和祥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7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關於「累犯」之記載均屬贅列,均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欄關於「累犯」之記載均屬贅列,均應予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洪瑞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