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易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268號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玉傳 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拆除地上物及返還土地,而上訴人原主張被上訴人之占用及應返還之土地面積為197平方公尺並附帶請求返還占用期間之相當租金利益。於本院則擴張主張被上訴人占用及應返還土地面積為393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該筆土地之公告現值於起訴時之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600元計算,合計為62萬8800元(計算式:3931600=6288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24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5130元後,尚應補繳5115元。至上訴人一併附帶請求返還相當租金利益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併予說明。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以本件上訴為不合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張瑞蘭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