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522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裁字第15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裁字第1522號抗告人 黃典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其中,關於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裁聲字第525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6年6月8日送達;關於提起抗告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06年6月28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鄭小康法官鄭忠仁法官帥嘉寶法官劉介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劉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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