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48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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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裁字第14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刑事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裁字第1486號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8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民國106年7月6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6年度裁聲字第546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106年7月11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江幸垠法官沈應南法官楊得君法官林樹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劉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