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華達國際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健平 訴訟代理人 曹志仁 律師被告 焦仁
蕭中興 盧卓君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上重訴第27號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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