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49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文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文龍因附表各編號所示罪名,所處如附表各編號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文龍(下稱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數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7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王屏夏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