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催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鈺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x5┌─────────────────────────────────────────────┐│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秀中實業股│台灣土地銀│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貳萬壹仟陸佰元│0000000││1│份有限公司│行金門分行││││││( 陳雅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B書記官許永溪附記:
一、請於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