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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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告乙○○原告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二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六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求假執行。
㈡陳述: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十一時三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宜蘭縣宜蘭市○○路中華電信公司宜蘭營運處前慢車道臨時停車時,本應注意在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且應注意停車向外開啟車門時,應注意行人、車輛,並讓其先行。再以當時之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路面及視距皆屬良好之客觀狀態,均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貿然在豎有有公車招呼站之慢車道內臨時停車並逕向外開啟車門,以致造成適沿宜蘭縣宜蘭市○○路由壯圍往宜蘭方向行駛,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搭載告訴人乙○○之 陳曉君 ,因閃避不及而撞及被告甲○○開啟之車門,肇致告訴人乙○○倒地受有右膝髖股開放性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案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提起公訴,爰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為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㈢證據:醫藥費單據、醫療診斷證明書、臺灣省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函暨鑑定意見書為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判決,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林楨森法官陳嘉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詹玉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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