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37號
原   告  陳滿
被   告 歡喜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梅
訴訟代理人  賴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
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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