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許慧玲 被告 林佳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3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林佳穎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原告即告訴人許慧玲與被告就刑事事件達成調解並撤回刑事告訴,業經本院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然原告並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王品惠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