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06號原告 艾瑪斯路易 (摩洛哥籍)被告 沈游德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3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艾瑪斯路易對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30號,被告沈游德義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謝其達
法官盧伯璋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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