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679號
上 訴 人 許經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經長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年1月28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416,700元(房屋
課稅現值為416,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