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8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張瑋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周文斌 即 周秋珠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6276號)。惟債務人
周文斌即周秋珠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