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司調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玉霞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玉霞積欠聲請人債務迄未清償,嗣
聲請人查得相對人王玉霞名下原有系爭不動產,然因唯恐自
身之債務問題致其財產遭聲請人及其他債權人強制執行,竟
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25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王麗鳳 所有,足見相對人王玉霞係以移轉不動產之方式作為
規避聲請人債權追索之意圖甚明;查相對人王麗鳳為相對人
王玉霞之姊妹,債務逾期後將名下不動產做移轉登記,則彼
等間之買賣關係是否真實並非無疑,更應接受較嚴格之檢驗
。是以,相對人等應就買賣價金來源、流向及給付方式等提
出證明。事涉聲請人得否聲請撤銷渠等間買賣之債權及物權
行為,故聲請人依民法第87條第1項、第113條、第242條、
第244條第1、4項規定及最高法院78年度臺上字第1583號判
決等,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王麗鳳將系爭不動產於95年10月
25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
登記於相對人王玉霞名下等語。
三、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屬形成訴訟之性
質,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
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
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
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