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45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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