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五四號
原告D○○?
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 律師被告j○○訴訟代理人k○○被告酉○○訴訟代理人亥○○○
戌○○被告H○○
B○○○右一人訴訟代理人C○○被告玄○住台北縣三重市○○里○○鄰○○街○○○巷○號
E○○F○○A○○被告黃○○右一人訴訟代理人o○○
L○○J○○右二人訴訟代理人K○○被告宙○○
M○○○地○○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羅振宏 律師被告p○○
巳○○右一人訴訟代理人丑○○
w○○被告辛○○
x○○戊○○m○○○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n○○被告h○○
i○○g○○
d○
e○I○○○住台北縣板橋市○○里○○鄰○○路○○○巷九十f○○S○○右一人訴訟代理人N○○被告庚○○
P○○宇○○○甲○○b○○右一人訴訟代理人己○○被告c○○訴訟代理人O○○被告l○○
申○○○未○○○辰○○卯○○寅○○午○○
壬○子○○丁○○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癸○○
乙○○○住台北縣新莊市○○街○○○巷○○弄○號之一t○○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二之三號五樓u○○即顏
住台北市○○○路○○○巷○○號二樓s○○右四人訴訟代理人a○○被告r○○
T○○○Y○○U○○V○○Z○○W○○X○○住台北縣土城市○○路○○號八樓R○○右一人訴訟代理人Q○○被告天○○
G○○被告v○○兼訴訟代理人q○○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吳昀儒~B法官洪嘉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B書記官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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