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即原告喬之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癸○○被上訴人即被告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戊○○
己○○丁○○庚○○○乙○○○辛○○壬○○右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的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本院在九十二年三月五日,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經在同年三月十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證明。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本件上訴不合法,應該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書記官陳麗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