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七○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佰柒拾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瑪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