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甲○○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貳年肆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乙○○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嫌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自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四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盧鳳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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