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二五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陸壹公克、包裝重零點叁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十七時許,在新竹市○○街○○○巷內國家大第大廈旁,查獲被告甲○○(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七七號為不起訴處分)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被告甲○○持有海洛因淨重0點六一公克。經查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一小包,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毛重0點九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白保管字第二0五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九0九號偵查卷第三十一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含海洛因成分,惟淨重0點六一公克,包裝重0點三0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調科壹字第一0000一四0九號鑑定通知書附於同上偵卷第三十五頁足憑,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汪銘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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