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聲字第七六號
聲請人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 周敬恒 律師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捌拾陸萬壹仟叁佰壹拾元整後,本院九十二年度民執字第六七二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二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二年度民執字第六七二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二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麗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蕭雅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