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四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將予駁回: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與訴外人乙○○間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則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關係,對於被告與乙○○間必須合一確定,性質上屬於必要共同訴訟。惟原告僅就被告一人起訴,漏未併列乙○○為被告,其訴顯不合法。就此得補正事項,爰命原告於五日內具狀追加乙○○為被告,及檢附乙○○之戶籍謄本,起訴狀繕本則請逕送達乙○○,逾期將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麗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蕭雅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