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9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9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三一七號),由本院彰化簡易庭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丙○○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沒收。
事實丙○○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某成年男子所販賣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使用之「LO
UISVUITTON」、「BURBERRY」、「GUCCI」、「CHANEL」、「PRADA」、「FENDI」商標文字與圖樣業經法商 路易威 登馬爾悌耶公司、甲○○○○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士商香奈兒公司)、義大利商普瑞得有限公司(下稱義大利商普瑞得公司)、義大利商芬蒂艾德有限公司(下稱義大利商芬蒂艾德公司)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該等適用於皮包、手提包、皮夾、錢包、各種套裝、夾克、短褲、衣服、靴鞋商品之商標專用權,仍在專用期間內,且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任何人未經該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其亦明知附表標示有「MADEINFRANCE」、「MADEINJAPAN」、「MADEINITALY」、「MADEINCHINA」之仿冒商品並屬意圖欺騙他人,而虛偽標記原產國之商品,不得販賣,竟基於概括犯意,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中旬某日及同年月二十三日在彰化縣彰化市○○路○○○號前騎樓,以新臺幣(下同)二百餘元至一千元不等之代價,向該男子販入附表所示仿冒商品,並自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在該處騎樓以每只仿冒商品四百元至一千六百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計售出仿冒商品約十件,獲利約四千元。嗣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晚上七時三十分許,為警在上開地點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
案經甲○○○○公司、瑞士商香奈兒公司之代理人丁○○及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
公司之代理人乙○○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訊據被告丙○○對於右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本院卷第三六頁反面),核與告訴人
甲○○○○公司、瑞士商香奈兒公司之代理人丁○○及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之代理人乙○○於警詢之指訴相符(警卷第九至十、二八至二九頁),並有附表所示商品扣案及鑑定證明書、鑑定意見書、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搜索扣押筆錄、查獲案件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警卷第十四、十九至二七、三十至三三、四二至四七、五一至五八頁)。綜上所述,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
被告明知附表所示之物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
品,仍予以販賣多次,核其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明知附表標示有原產國之物,係意圖欺騙他人,而為虛偽之標記,仍予以販賣多次,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意圖欺騙他人販賣虛偽原產國標記商品罪。被告先後多次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行為及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一項行為,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各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以一故意販賣行為,同時侵害數個商標專用權,並同時觸犯構成要件不相同之前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論處。公訴人雖僅就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部分提起公訴,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公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所明定,本案被告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一項之罪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已如前述,本院自應就屬於裁判上一罪之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一項之罪部分一併加以裁判。查被告無犯罪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爰審酌被告素行良好,所犯已侵害交易秩序及商標專用權人之利益,惟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犯罪所得非鉅,行為時日不長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鼎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廖政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呂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品名│數量單位│標示產地│備註│├─────────┼──────┼──────┼───────────┤│ 路易威登牌 手提袋│七只│法國(Made│Y三─○○七二號自小客││LOUIS││inFrance)│車內查獲││VUITTON(下│││││簡稱LV)││││├─────────┼──────┼──────┼───────────┤│路易威登牌長皮夾│五只│同右│Y三─○○七二號自小客││LV│││車內查獲│├─────────┼──────┼──────┼───────────┤│路易威登牌短皮夾│九只│同右│Y三─○○七二號自小客││LV│││車內查獲│├─────────┼──────┼──────┼───────────┤│路易威登牌上衣│七件│同右│Y三─○○七二號自小客││LV│││車內查獲││├──────┼──────┤│││四件│未標示││├─────────┼──────┼──────┼───────────┤│路易威登牌高跟鞋│六雙│未標示│Y三─○○七二號自小客││LV│││車內查獲│├─────────┼──────┼──────┼───────────┤│布拜里牌手提袋│十一只│日本(Made│Y三─○○七二號自小客││Burberry││inJapan)│車內查獲│├─────────┼──────┼──────┼───────────┤│布拜里牌上衣│三件│義大利(Made│Y三─○○七二號自小客││Burberry││inItaly)│車內查獲││├──────┼──────┤│││二十一件│日本(Made│││││inJapan)│││├──────┼──────┤│││一件│中國(Made│││││inChina)│││├──────┼──────┤│││二十四件│未標示││├─────────┼──────┼──────┼───────────┤│布拜里牌褲子│十九件│未標示│Y三─○○七二號自小客││Burberry│││車內查獲│├─────────┼──────┼──────┼───────────┤│固喜牌手提袋│四只│義大利(Made│Y三─○○七二號自小客││GUCCI││inItaly)│車內查獲│├─────────┼──────┼──────┼───────────┤│固喜牌高跟鞋│二雙│同右│Y三─○○七二號自小客││GUCCI│││車內查獲│├─────────┼──────┼──────┼───────────┤│固喜牌褲子│一件│同右│Y三─○○七二號自小客││GUCCI│││車內查獲│├─────────┼──────┼──────┼───────────┤│香奈兒牌手提袋│三只│法國(Made│Y三─○○七二號自小客││CHANEL││inFrance)│車內查獲││├──────┼──────┤│││三只│義大利(Made│││││inItaly)│││├──────┼──────┤│││二只│未標示││├─────────┼──────┼──────┼───────────┤│香奈兒牌零錢包│七只│未標示│Y三─○○七二號自小客││CHANEL│││車內查獲│├─────────┼──────┼──────┼───────────┤│香奈兒牌上衣│十八件│法國(Made│Y三─○○七二號自小客││CHANEL││inFrance)│車內查獲││├──────┼──────┤│││三件│義大利(Made│││││inItaly)│││├──────┼──────┤│││八件│未標示││├─────────┼──────┼──────┼───────────┤│香奈兒牌褲子│二件│義大利(Made│Y三─○○七二號自小客││CHANEL││inItaly)│車內查獲││├──────┼──────┤│││六件│法國(Made│││││inFrance)│││├──────┼──────┤│││二件│未標示││├─────────┼──────┼──────┼───────────┤│普拉達牌上衣│二件│未標示│Y三─○○七二號自小客││PRADA│││車內查獲│├─────────┼──────┼──────┼───────────┤│芬迪牌鞋子│三雙│義大利(Made│Y三─○○七二號自小客││FENDI││inItaly)│車內查獲│├─────────┼──────┼──────┼───────────┤│布拜里牌手提袋│十三只│日本(Made│彰化市○○路○○○號前││Burberry││inJapan)│攤位查獲│├─────────┼──────┼──────┼───────────┤│布拜里牌長皮夾│一只│未標示│彰化市○○路○○○號前││Burberry│││攤位查獲│├─────────┼──────┼──────┼───────────┤│布拜里牌短皮夾│一只│未標示│彰化市○○路○○○號前││Burberry│││攤位查獲│├─────────┼──────┼──────┼───────────┤│布拜里牌零錢包│三只│日本(Made│彰化市○○路○○○號前││Burberry││inJapan)│攤位查獲│├─────────┼──────┼──────┼───────────┤│布拜里牌上衣│七件│同右│彰化市○○路○○○號前││Burberry│││攤位查獲││├──────┼──────┤│││一件│義大利(Made│││││inItaly)│││├──────┼──────┤│││十八件│未標示││├─────────┼──────┼──────┼───────────┤│布拜里牌褲子│七件│未標示│彰化市○○路○○○號前││Burberry│││攤位查獲│├─────────┼──────┼──────┼───────────┤│普拉達牌上衣│二件│義大利(Made│彰化市○○路○○○號前││PRADA││inItaly)│攤位查獲│├─────────┼──────┼──────┼───────────┤│路易威登牌手提袋│一只│法國(Made│彰化市○○路○○○號前││LV││inFrance)│攤位查獲│├─────────┼──────┼──────┼───────────┤│固喜牌高跟鞋│一雙│義大利(Made│彰化市○○路○○○號前││GUCCI││inItaly)│攤位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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