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六О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一年度埔刑簡字第二三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以九十一年度埔刑簡字第二三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確定在案。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間內即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以九十三年度埔刑簡字第二一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確定在案。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